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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物业

接下来为大家讲解物业盖房,以及自建房物业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在露台上盖房行吗?物业公司应当怎样处理?

1、所以我在公司的做法是疏导,就是明令禁止在露台上进行砌砖砌墙等土建施工,但是可以默认使用阳光板房,塑钢板房等轻型建材搭房,然后画一个大体的样板、样式的图纸,复印几份,给每户有露台的房主发一份,并且告知他们,这是我们物业的底线。

2、如果是在楼顶或者在没有的基础上加盖阳光房,那么肯定属于违章建筑,必须进行处理。露台阳光房主要集中在一楼跟顶楼,而且以新建小区居多,阳台、露台、楼顶都是改建阳光房的场所,不过业主们搭建阳光房的目的却各不相同,有人是为了增加***光,有人是为了遮风挡雨,也有人要的就是那种小资的感觉。

 自建房物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私自封或者搭阳台都属于违章建筑。城管是有权将其强行拆除的。如果还是想要封顶楼的露天阳台要怎么做呢?这可以先征求邻居的意见,然后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提出要求,大家一起商量然后给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建到一半被拆除的命运了。

4、一般如果你在小区里面一楼搭建阳光房的话应该是算违建的,如果你是搭建露台类的这个一般指其它楼层,按理不算违建,这个呢也不好讲,所以你最好都去咨询下物业或者在网上咨询下专业的搭建公司。

5、私自搭高楼层。根据地理探测或者政策法规的规定,应当建立三层以内的房屋,有的村民为了增加使用面积,私自加高到四层五层。但是地基的承受力只有三层,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发生地震或者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这样的房屋就成了危险的所在。因此并不可取。

 自建房物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6、新弄的楼板也是混凝土浇的么?不是的话问题不大 看了你的图,墙高多少?问题倒不会很大,大部分墙荷载都能传到梁上。

开发商和物业一起把小区公摊面积盖房后出售合法吗?

比如,开发商用建筑面积宣传,以混淆概念误导购房者,造成套内面积远低于购房者预期的心理落差;公摊面积变大导致得房率缩水,但购房者还得为公摊部分承担后续的物业费、取暖费等,这显然难言合理;如果小区的地下***、内部经营性场所等,也被算入公摊面积,这就难免产生其出租出售收益的归属分配问题。

小区的公用建筑产权属于小区业主。《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绿地和个人绿地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议消费者在购房之初应该熟悉公摊面积的计算,在购买商品房签订合同时应同开发商约定好公摊面积。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的数字,并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公摊的具体部位、面积大小。

取消房屋公摊我认为利大于弊,首先房子的实际面积一目了然,业主买的明明白白。

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

一) 房屋本身的质量(二)景观绿化、小区配套、设施标准等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三)装修质量特别提示: 一定要掌握“先验后收”的原则。 如果开发商拒绝先验房后办理其他交付手续,则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后中止办理手续。

业主委员会要在小区安全通道盖房,合理吗?

1、业主委员会,要在小区的安全通道盖房,这个完全不合理,小区的安全通道是不允许盖房,如果业主委员会有这样的情况,你们可以向住建局的物业科投诉。向住建局的物业科投诉,这样去做。

2、你好。小区公共地带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小区业主所共有,不属于私人。所以个人占用小区公共地带搭建钢架房是不合法的,这是占用公共资源。

3、法律分析:私设路障的现象是否合法没有很严格的界定,要根据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签订的合同来决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都是签有协议的,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也很重要。如果物业占用消防通道私设路障,则是不合法的。

4、根据相关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占用架空层,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可能对业主的权益造成损害。物业管理范围内容如下: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这是房屋管理的主要方面。

5、小区的公共楼道、走廊、大堂等区域属于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并非个人专有或私有空间。将杂物堆放在这些区域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区分所有权的条款,以及《消防法》中关于不得占用安全通道的规定。

关于物业盖房,以及自建房物业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