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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的配置比例如下: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以方便为业主服务。但是这个房是物管企业和业委会的共用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光、通风等基本设施的房屋。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 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各地区分配不同,按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归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1、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内容规定有: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3、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权法,房屋维修管理合同法,业主大会规程,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规划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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